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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强省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校合作,抢抓我省开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契机,推进我校相关学科专业人才、技术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求的高效衔接,促进交通强省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发展,根据华东交通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研究院对接国家交通强国战略,围绕江西省建设交通强国试点工作和大力实施交通强省建设任务,结合江西区位优势和革命老区特点,搭建集创新研究、人才培养、产业应用为一体的新型科技研发平台和新型智库。 第三条 研究院建设秉承“立足交通事业,围绕国家发展战略,服务江西社会发展,积极向省委省政府建言献策、提供智力智库支持”的宗旨。 第四条 研究院坚持“以课题研究为纽带,出成果与培养人才并重”的方针。 第五条 研究院按照“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服务决策”的运行机制,依托华东交通大学交通特色的学科背景,以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为主体,整合校内外优势资源,结合江西交通强省的战略发展目标,公铁水兼顾,凝练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助推我省交通运输行业走在中西部前列、进入全国第一方阵,为建设交通强国贡献可借鉴的“江西方案”。 第二章 总体目标 第六条 研究院建设的总体目标:通过组织课题研究、学术调研等措施,使决策咨询、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实验室建设等各项任务得到全面落实,在交通领域成为全国知名、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研究机构。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七条 研究院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面向市场需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交通强省建设实施要求,为省内外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业提供决策咨询、规划编制、技术攻关等服务;在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实行专职+兼职人员管理制度。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含常务副院长、执行院长各1名),行政人员和秘书若干名。院长总协调研究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九条 研究院设管理委员会与技术委员会。 1.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研究院建设,加强研究院与相关行业、企业间协调配合,充分整合研究院相关研究力量和资源,切实推进研究院的人才、技术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求的高校衔接。 管理委员会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华东交通大学共同协商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及专职秘书等,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研究院工作报告。 2.技术委员会为研究院提供技术与管理决策咨询,邀请国内同行业技术与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指导研究院的工作;审议研究院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研究院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基金课题等。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研究院工作报告。 第十条 研究院实行定期研讨制度。每周周二下午召开研讨会,研讨会形式多样,可围绕项目(课题)选题、调研报告、项目(课题)进展、研究院建设等主题进行交流、探讨或者外出实地调研。如遇特殊情形则举行临时会议。 第五章 研究人员 第十一条 为保证研究院研究活动的稳定性和开放性,研究院所聘任的校内专兼职研究人员一般不少于9人,校外专兼职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应注意吸收有丰富管理经验的退休政府官员、企业高管和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专职研究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可享受研究院提供的工作场所和设施。 2.可享受研究院单列的职称指标。 3.可承担由研究院承接的各类横向项目(授权发明专利或研究成果转化的,优先承担项目)。 4.可享受由研究院聘请的专家开展基金、奖项申报的辅导工作。 5.可享受研究院发放的科研成果、项目的配套奖励。 6.可提出实验室建设需求,由研究院负责建设。 7.可由研究院推荐至各单位挂职锻炼。 (二)义务 1.需按作息时间坐班。 2.参与研究院定期研讨会。 3.至少完成每年2篇高水平学术论文或授权发明专利。 4.参与研究院组织的学术会议策划及接待等工作。 5.参与研究院组织的各类调研工作。 6.参与研究院承接的各类项目。 第十三条 兼职研究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可承担由研究院承接的各类横向项目(授权发明专利或研究成果转化的,优先承担项目)。 2.可享受由研究院聘请的专家开展基金、奖项申报的辅导工作。 3.可享受研究院发放的科研成果、项目的配套奖励。 (二)义务 1.参与研究院定期研讨会。 2.至少完成每年1篇高水平学术论文或授权发明专利。 3.参与研究院组织的各类调研工作。 4.参与研究院承接的各类项目。 第六章 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研究院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 第十五条 研究院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章 研究方向 第十六条 研究院围绕公、铁、水交通方式,下设四个研究方向:综合交通体系构建与区域经济发展、绿色交通技术、智慧交通技术、安全交通技术。 第八章 项目及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院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积极申报并承担国家基金研究项目、省部级自科研究项目及其它有关项目,广开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研究院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树立精品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创新成果。特别要结合重点项目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设性的有影响力的咨询建议。 第十九条 研究院每年发布若干项招标课题,委托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开展研究,由研究院进行研究成果考核。 第二十条 研究院取得的研究成果或阶段性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研究报告、交流材料等)发表时,应将研究院作为署名单位(如:高铁发展研究中心);由研究院经费资助的课题研究所取得的著作、研究报告类成果和发表论文,须在著作、成果和论文的显著位置标注“高铁发展研究中心基金资助”。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对署名研究成果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如果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不良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惩处。 第九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研究院经费来源主要为科研项目管理费及自筹经费; (二)申报各级科研项目,争取科研基金支持; (三)同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争取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四)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个人或有关单位的捐赠。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实行自由进出原则,进入者即享有研究院的权利及义务,退出者需在承担的任务完成后退出工作场所并不再享有相关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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